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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種一粒粟,秋收萬顆子。農資是特殊產品,與農業(yè)收成休戚相關。依照我國現(xiàn)行法律,對于因生產、銷售假劣農資行為使農業(yè)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,無論-大小,一律追究刑責對于情節(jié)輕微的,依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。銷售假化肥,坑農-責案例:果農閔某從劉某開辦的農資銷售店購買復合肥料20袋。兩個月后,閔某發(fā)現(xiàn)撒施復合肥的260棵桃樹發(fā)芽異常,生長緩慢不久,這批果樹陸續(xù)枯死,點評:所謂生產、銷售偽劣-、-、化肥、種子罪,是指生產假-、假-與假化肥,銷售明知為假的或者失去了使用效能的-、-、化肥以及種子,或者生產者和銷售者以不合格-、-及化肥、種子冒充合格-、-及化肥、種子,致使生產遭受了較大損失的行為。這里所說的”假-、假-、假化肥、假種子”是指所含的成分與-、行業(yè)標準不相符的以假充真的因過期、受潮、腐爛、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效能或使用效能的。生產或者故意銷售上述商品的,按照我國產品法第38條的規(guī)定,-其停止生產、銷售,沒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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