煤氣發(fā)生爐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酚水應按以下措施處理:
1) 對于相對較分散的使用單位應采用蒸發(fā)焚燒工藝, 對酚水的蒸發(fā)能力不得小于1.2倍的含酚水產生量;
2) 對于相對集中的使用單位, 可以建立封閉的集中排水管道, 集中進行生化處理或生產水煤漿用做熱風爐燃料;
3) 在煤氣爐使用單位, 酚水系統(tǒng)應封閉運行;
4) 含酚廢水、-必須使用鐵罐儲存、嚴禁與地面接觸; 含酚廢水池應進行防腐、防滲處理 煤氣發(fā)生爐, 嚴禁向地下滲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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