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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,從2000年起對外簽訂合同、-證時都要按新制度辦事。
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“入境貨物通關單”或“出境貨物通關單”,一方面是-法定檢驗商品是否已經接受法定的商檢機構檢驗;另一方面是取得進出口商品征稅、免稅、減稅的依據(jù)。
根據(jù)<--進出口商品檢驗法>以及<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>規(guī)定,凡列入<種類表>的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,均應在報關前向商品檢驗機構報驗。報關時,對進出口商品,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(fā)的“入境貨物通關單”和“出境貨物通關單”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-驗收。
除上述單證外 PA66塑膠粒報關,對規(guī)定的其他進出口管制貨物,報關單位也必須向海關提交由主管部門簽發(fā)的特定的進出口貨物批準單證,由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后再予以放行。諸如-檢驗,-出口簽定,金銀及其制品的管理,珍貴稀有-的管理,進出口-運動、-用--和民用-物品的管理,進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屬此列。
進(出)口貨物-。進出口貨物-制度,是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。我國與上大多數(shù)一樣,也采用這一制度對進出口貨物、物品實行全面管理。必須向海關交驗進出口貨物-的商品并不固定 ABS塑膠粒報關,而是由主管部門-調整公布。凡按規(guī)定應申領進出口貨物-的商品,報關時都必須交驗由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簽發(fā)的進出口貨物- PE塑膠粒報關,并經海關查驗合格無誤后始能放行。但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、經-批準經營進出口業(yè)務的個部位所屬的工貿公司、個省(直轄市、自治區(qū))所屬的進出口公司,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出口商品 報關,視為以取得許可,免領進出口貨物-,只憑報關單即可向海關申報;只有在經營進出口經營范圍以外的商品時才需要交驗-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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